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
深建规〔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订了《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现予印发。凡在2010年9月10日后竣工的物业项目,均按该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请遵照执行。
本规范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管理,深圳市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
序号 |
物业类型 |
每平方米造价标准(元/m2) |
备注 |
1 |
住宅 |
带电梯 |
24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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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带电梯 |
1783 |
2 |
商业用房 |
5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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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性办公用房 |
48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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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业用房 |
1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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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性教育医疗
科研用房及其他用房 |
3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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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配套设施 及其他 |
地下停车场 |
2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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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地下停车场以外其他配套设施 |
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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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关物业类型的含义和范围详见备注。
备 注
一、建安工程总造价:指构成建筑本体的土建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二次装修工程造价、设备费、配套设施以及包括建筑物(群)外围(<1.5m)的市政、绿化、水、电、道路等配套工程。
二、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townhouse、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其中商业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不高于百分之五的小区住宅群也广义称为住宅。
三、商业用房:是指以满足经营为目的的商业服务、经营、旅游、金融保险、电讯信息等用房。
其中商业服务用房指各类酒店、商场(含地下商场)、购物中心、专卖店、商店、门市部、独立经营的停车库(含地下停车库)、饮食店、粮油菜等市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会所、俱乐部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指各类开发、装饰、中介公司、商业网店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金融保险用房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用房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等所用的房屋。
四、办公用房(经营性):是指以经营为目的的商务公寓、写字楼、办公楼等用于办公用途的房屋。
五、工业用房(含交通、仓储用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也包括自来水、泵站、变电站、污水处理站、燃气、垃圾处理、供热、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公用设施;以及从事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的房屋;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物流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六、经营性教育医疗科研等其他用房:指以经营为目的的从事教育、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的房屋、以经营为目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检(防)疫站、保健院、疗养院、药品检验等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以及除以上五种房屋类型以外的其他房屋类型。
七、配套设施及其他:指主体建筑以外的配套设施,包括地下停车场和除地下停车场以外的其他配套设施(如连廊、架空层等不公摊面积的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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